(2017)豫108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文峰、杨红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峰,杨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48号申请人:李文峰,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杨红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0日,住禹州市。申请人李文峰与被申请人杨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文峰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红杰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提取、停止支付其10万元的收入、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本人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红杰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提取、停止支付其10万元的收入、查封等��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文峰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