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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欧阳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欧阳某某,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理人谭元文,局长。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男性,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冉某某,女性,1991年3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冉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黔2628行审4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冉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7832元。因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冉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1.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时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的同住成年家属向本院报告了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的财产情况。2.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调查被执行人的去向,并释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3.2017年4月28日,5月26日,7月25日本院分别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到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的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7月31日,经调查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冉某某已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由于被执行人冉某某外出打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冉某某的微信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清单、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准许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冉某某未报告财产。5.2017年8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冉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冉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7年8月31日,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表示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并实现的债权,未执行的标的为17832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去向,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8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启德审判员  杨光全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清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