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宋明贤、党琪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明贤,党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财保18号申请人:宋明贤,男,1990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诉讼代理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党琪林,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宋明贤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党琪林驾驶的无牌小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100000元)。担保人宋留柱自愿用其位于汝南县住宅一处(房权证号:汝房权证汝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明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党琪林驾驶的无牌小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期限为二年。二、对担保人宋留柱位于汝南县住宅一处(房权证号:汝房权证汝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宋明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叶 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桂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