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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范青峰诉吕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青峰,吕长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220号原告:范青峰,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吕长江,男,住吉林省敦化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青峰诉被告吕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8月31日14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范青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青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青峰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