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行唐县天桐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唐县天桐通讯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0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唐县天桐通讯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玉城大街。负责人:刘立贞,该通讯部经营者。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行唐县天桐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罗丽亚人民陪审员 吴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欣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