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闫正立申请执行张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正立,张振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5号申请执行人:闫正立,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振月,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闫正立申请执行张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9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张振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庙下乡营业所账号6217994950009426667内存款予以冻结、在汝州农商银行昌盛支行账号623059112600988093内存款予以冻结、在汝州农商银行王寨支行账号622991112602830171内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698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