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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闫正立申请执行张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正立,张振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55号申请执行人:闫正立,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振月,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闫正立申请执行张振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9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张振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庙下乡营业所账号6217994950009426667内存款予以冻结、在汝州农商银行昌盛支行账号623059112600988093内存款予以冻结、在汝州农商银行王寨支行账号622991112602830171内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698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