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战军与被执行人薛伟、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战军,薛伟,王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刘战军,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薛伟,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王军平,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战军与被执行人薛伟、王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和刘战军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的执行标的为剩余的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中,2017年8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8月30日薛伟、王军平与刘战军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王军平于2017年9月起每月28日履行20000元,直至本案所涉的剩余80000元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二、王军平提供其弟弟王军兴做担保,承担该案的连带清偿责任。于2017年8月31日以刘战军以与王军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找到担保人为该案款项做出担保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刘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侯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