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民申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颜水旺与刘仁合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仁合,颜水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仁合,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水旺,男,194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再审申请人刘仁合因与被申请人颜水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湘11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刘仁合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颜水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刘仁合的再审申请书内容,再审申请人刘仁合申请再审提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问题是指原判认定被申请人颜水旺叔公颜学景立下遗嘱事实的证据《遗嘱》和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刘仁合父亲陈求云向被申请人颜水旺父亲颜龙新出具借条事实的证据《借条》均是伪造的。经查,本案原审及再审复查中,再审申请人刘仁合对自己提出的涉案《遗嘱》、《借条》均是伪造的主张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再审申请人刘仁合申请再审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案件事实,本案诉争房屋原由被申请人颜水旺叔公颜学景所有,后由被申请人颜水旺父亲颜龙新依《遗嘱》继承,之后再由被申请人颜水旺依法享有权利,再审申请人刘仁合对本案诉争房屋不享有物权权利。本案被申请人颜水旺提起诉讼要求再审申请人刘仁合返还出借给再审申请人刘仁合家庭居住的本案诉争房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原判支持被申请人颜水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再审申请人刘仁合申请再审提出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上述意见,再审申请人刘仁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仁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建华审 判 员  方 晶审 判 员  韦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