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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661刘立选与王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选,王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5661号原告:刘立选,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云林,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立选与被告王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选、被告王云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立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云林的儿子欠原告款54000元,后原告至被告家中催要款项,被告自愿承担其子的债务,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王云林辩称,确实是被告出具的借条,是被告儿子欠原告钱,被告承担下来的,但是被告儿子为原告装修,据原告自己说值30000元,被告要求从中予以抵扣。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约6、7月份,被告王云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的主要内容:今借到刘立选现金伍万肆仟元整54000此据2016年12月30日等内容。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自愿承担其子对原告的债务,故应在原告主张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子有装修款,应予以抵扣的抗辩主张,因原告予以否认,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立选支付5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已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王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