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景峰与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峰,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民初3774号原告:景峰,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A5097-A5099房。法定代表人:严宣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系公司法务主管),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景峰(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租5630元,支付滞纳金2985.41元;2、被告支付原告按合同约定6个月房租违约金4776元;3、被告支付原告每年付款差额26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建设银行打印明细流水手续费6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原告将自有的红星日用品大市场D栋1楼59号门面租赁给被告,合同约定了租期、免租期、计租面积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2008年7月1日,原告根据协议交付门面给被告使用,从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但每月均未足额支付。从2015年4月开始,被告违约,陆续停止支付租金。到2017年6月止,共欠租7个月。被告辩称,1、被告不否认有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同时已经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解决与原告的欠租问题;2、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超出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调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租赁经营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活期明细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6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1、甲方同意将自有的红星日用品大市场D栋一层59号门面及该门面的公共设施出租给乙方,租赁经营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12年,其中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为免租期,甲方免收乙方租金,2010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为计租期;2、计租面积为23.69平方米,自2010年7月1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计租年度,乙方按以下每个计租年度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第一年为29元/平方米/月,第二年为31元/平方米/月,第三年为31.87元/平方米/月,第四年为32.76元/平方米/月,第五年为33.74元/平方米/月,第六年为34.76元/平方米/月,第七年为36.15元/平方米/月,第八年为37.59元/平方米/月,第九年为39.1元/平方米/月,第十年为40.66元/平方米/月。计租期内按月结算租金,乙方在每月的15日前将该月的租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甲方;3、乙方必须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给甲方,如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一周,可不计违约金,但每年不得超过2次,在一年内超过2次,则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一周以上一个月之内,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每天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每天1.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收回门面,除按上条收取违约金外,还须追索乙方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原告按照约定将诉争门面交付给被告,被告自2015年9月起未按照约定如期如数支付原告租金,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房租5630元构成如下:2015年9月拖欠753.42元,2016年2月、3月和5月每月拖欠791元,2016年10月、12月和2017年2月每月拖欠822元,滞纳金从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日1.5‰分段计算。被告在庭审后经财务核对确认截至2017年6月底尚欠原告租金566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1、关于租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原告主张截至2017年6月底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630元,被告在庭审后经财务核对确认截至2017年6月底尚欠原告租金5661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截至2017年6月底的租金5630元,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拖欠租金的滞纳违约金、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必须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如被告延期支付租金,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一周,可不计违约金,但每年不得超过2次,在一年内超过2次,则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一周以上一个月之内,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每天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每天1.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收回门面,除按上条收取违约金外,还须追索乙方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被告除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需支付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数额以及原告的损失大小,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4940元(23.69平方米×34.76元/平方米/月×6个月),原告主张违约金4776元,本院予以确认;3、关于每年付款差额、银行打印手续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每年付款差额2600元和银行打印手续费60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景峰截至2017年6月底的租金5630元及违约金4776元;二、驳回原告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元,由被告湖南红星现代市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