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谭毅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毅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416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谭毅昌,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追,系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广枝,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谭毅昌的父亲。上诉人谭毅昌因起诉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中山市南头镇南城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826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谭毅昌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根据现有证据,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与中山市南头镇南城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已经签订了房地产征地补偿合同,谭毅昌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与中山市南头镇南城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谭毅昌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同无效。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谭毅昌提起本案诉讼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应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中山市南头镇人民政府与中山市南头镇南城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征地补偿合同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请法院确认上述合同无效。从合同的签约主体和内容来看,本案涉及行政机关的征地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谭毅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