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刘悦与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739号原告:刘悦,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飞,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洁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150号3楼305室。法定代表人:孙加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通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王浩苏,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悦与被告江苏洁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晨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刘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悦负担。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