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8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又名曹某甲,男,198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渑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