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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亨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亨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522号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乾。委托代理人:刘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佳璇,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亨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6层19-21号。法定代表人:吴雪。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亨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四川亨田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亨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