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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54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7-1-2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5737154G。法定代表人周成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289-6。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631414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525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2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5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