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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栗玉在与被告李荣根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玉在,李荣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354号原告:栗玉在,男,汉族。被告:李荣根,男,汉族。原告栗玉在与被告李荣根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开庭。原告栗玉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荣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栗玉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1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5日被告以铝矾土厂资金紧缺为由来找原告借款,当时,原告资金也很紧张就为其担保,被告向本村刘文寿借款21500元,当场打下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还款期到期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辞,迟迟不肯偿还借款,为此,原告只好把被告向刘文寿的借的款项还清。原告认为,被告和刘文寿之间的借条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李荣根未进行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5日被告李荣根以资金紧缺为由找原告栗玉在借款,经原告介绍,原告同村人刘文寿向被告出借现金215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支,“今借到刘文寿人民币贰万壹仟伍(21500元)借期3个月借款人李荣根包人玉在还”。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偿还案外人刘文寿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于2016年8月1日将被告向案外人刘文寿所借款项全部偿还。原告开庭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刘文寿的原始借据。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债务的担保人,代被告偿还借款,承担了担保清偿债务的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本案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荣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栗玉在代其清偿的借款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祁志勇审判员  乔玉冰审判员  闫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