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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侯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999号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村北112号1层108号。法定代表人:穆青。被告:侯杰,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