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侯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999号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村北112号1层108号。法定代表人:穆青。被告:侯杰,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