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马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青河县青河镇,法定代表人:贾志海,被申请执行人:马发生,男,汉族,身份证号:37592919880109XXXX,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本院在执行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发生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河县人民法院(2017)新4325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段 德 胜审判员 热哈提·哈德勒汗审判员 特列吾别克·赛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金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