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宝林诉被告辽中县六间房镇化家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林,辽中县六间房镇化家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5民初2599号原告马宝林,男,1953年3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宝军,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现住辽中区。被告辽中县六间房镇化家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韩占力,系主任。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兴奇,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辽中区。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若华,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现住辽中区。原告马宝林诉被告辽中县六间房镇化家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敦素艳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宝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兴奇、刘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在2002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03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利息均约定为月利息1分,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两份。该欠款的本金3万元,被告已陆续偿还完毕,但借款的利息31,501.4被告尚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都对,月息1分,还款时间也对。3万元本金已经给付完毕,利息尚未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辽中县六间房镇化家村经济合作社因用资金于2002年4月1日和2003年3月1日从原告处分别借款1万元和2万元,约定利息均为1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被告从2005年10月31日至2017年1月23日分13次将本金3万元偿还完毕,利息未偿还。经原、被告对账,被告还下欠原告利息款30,299.6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02年4月1日、2003年3月1日专用收款收据,原、被告双方核对账目各一份,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借款利率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之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具体金额以双方核对后的30,299.60元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中县六间房镇化家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宝林借款之利息30,299.60元;案件受理费29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敦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玥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