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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双飞与被告唐登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双飞,唐登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293号原告:徐双飞,男,汉族,生于1999年4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登光,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徐双飞与被告唐登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徐双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双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双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徐双飞负担。审判员  肖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