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双飞与被告唐登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双飞,唐登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293号原告:徐双飞,男,汉族,生于1999年4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登光,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徐双飞与被告唐登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徐双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双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双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徐双飞负担。审判员 肖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