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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亮诉被告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何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民初1007号原告:陈亮,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河北街。被告:何建,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向义镇。原告陈亮诉被告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还清本金止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6年7月14日向原告借现金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2016年8月10日前还款8000元,2016年9月10日前还款6000元,2016年10月10日前还款6000元,2016年11月10前还款6000元。后被告未按借条载明的时间偿还借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陈亮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2016.8.10以前还款8000元(捌仟元整),2016.9.10以前还款6000元(陆仟元整),2016.10.10以前还款6000元(陆仟元整),2016.11.1以前还款6000元(陆仟元整),注.此款以现金方式收到,借款人:何建,2016.7.14,511024197907014296。“,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证明,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没有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亮借款本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仕  强人民陪审员 吴    英人民陪审员 殷  泽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国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