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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汪丁丁与周绍文、李智华、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丁丁,周绍文,李智华,郭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918号原告:汪丁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莉,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开,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周绍文,男。被告:李智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麟,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郭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桂阳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原告汪丁丁与被告周绍文、李智华、郭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汪丁丁负担。审 判 长  陈海花人民陪审员  曹路忠人民陪审员  李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华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