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太平镇恒生商贸经营部诉被告田永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太平镇恒生商贸经营部,田永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187号原告:江油市太平镇恒生商贸经营部,住四川省江油市太平村安丰村六组。经营者:唐天云。被告:田永兵,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江油市太平镇恒生商贸经营部诉被告田永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江油市太平镇恒生商贸经营部于2017年8月30日以“田永兵已付挪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太平镇恒生商贸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