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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姚素与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2民初555号原告:姚素,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化德县。被告:李江,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化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素诉被告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素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武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