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金凤、刘辉等与徐承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刘辉,张浩天,徐承伟,沧县广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322号原告:王金凤,女,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辉,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张浩天,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承伟,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沧县广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捷地村。法定代表人:张兆良,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桥西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越,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员工,住。原告王金凤、刘辉、张浩天与被告徐承伟、沧县广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凤、刘辉、张浩天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承伟、沧县广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刘辉、张浩天撤回对徐承伟、沧县广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