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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方波与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方波,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180号原告:蔡方波,男,汉族,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张江,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嵊州市。原告蔡方波与被告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方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冰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