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严增科与吴江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增科,吴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严增科,其他,汉族。被执行人:吴江波,其他,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增科与被执行人吴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60元,执行费144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吴江波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30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