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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刑更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774号罪犯黄仪,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海南省文昌市人,原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捕前住海南省东方市财政局宿舍,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二监区服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黄仪于2015年1月2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代表杨球、刘业琼出庭提请对罪犯黄仪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黄筱帆、黄汉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仪,证人吴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黄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黄仪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仪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2个月,共计获得表扬6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受贿赃款判决前已退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符 兴审 判 员  未 锋审 判 员  刘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旭东书 记 员  高谱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