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忠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忠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977号罪犯朱忠义,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崇少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忠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了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忠义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忠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1330分。为此,2016年6月、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忠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忠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