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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与侍卫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侍卫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0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西店村*号。法定代表人:周绍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林,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侍卫国,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以下简称温泉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侍卫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7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泉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辉、于德林,被上诉人侍卫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泉酒店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侍卫国支付给温泉酒店社保补助金85000元;2.诉讼费用由侍卫国承担。事实理由:对方申请我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公司已经按月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补助费,并在合同中约定比例提成工资包含:基本工资+社保补助1000元+提成+其他,该事实侍卫国清楚,故我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相关社保补偿费用,且侍卫国应返还社保补助金,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侍卫国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温泉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维持原判。温泉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侍卫国返还我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8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侍卫国于2009年11月12日入职温泉酒店,担任搓澡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最后出勤至2016年12月15日,工资支付至2016年12月15日。2.温泉酒店主张其与侍卫国约定在职期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且其已向侍卫国发放社会保险补助;温泉酒店就其主张提交:1、确认书,载明“社保补助在当月内发放”,落款处有侍卫国签名;2、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明“因乙方要求自行缴纳保险,故要求甲方每月给予社保补助1000元,并随工资按月发放,如乙方就社保事宜起诉甲方,乙方需将自入职日起领取的社保费用全额返还给甲方”,甲方落款处盖有温泉酒店印章,乙方落款处有侍卫国签名。侍卫国对上述签名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称温泉酒店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温泉酒店主张的每月1000元社保补助并未发放,所以不存在返还。3.侍卫国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温泉酒店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温泉酒店虽称其与侍卫国约定无需为侍卫国缴纳社会保险且按月支付社保补助,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仅有温泉酒店提交的确认书载明按月发放社保补助,温泉酒店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发放了社保补助,其要求返还社保补助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温泉酒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诉讼中,经本院询问,侍卫国一方主张工资中不含社保补贴,其每月工资就是搓澡的收入三七分成,个人拿百分之三十,十五天发一次工资,搓澡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就是侍卫国的工资。温泉公司认可搓澡收入三七分成的说法,但表示当初核定三七比例的时候,个人的百分之三十就包含社保补助的费用。因为开始入职的时候就说好了。劳动者提百分之三十,公司拿百分之七十。如果不含社保补助费用,劳动者提成比例会更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的协议而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就本案而言,温泉酒店要求返还其缴纳的社保补贴的首要前提是其确实向劳动者支付了实际的社保补贴,在此基础上还应满足已经补缴社会保险且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条件。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应是指用人单位直接通过货币形式无条件向劳动者发放的补贴,而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温泉酒店并未实际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温泉酒店系将劳动者根据自己劳动获得的部分提成工资作为社保补贴,在劳动者不予认可的前提下,本院对此种形式的合法性不予支持,本院不予认定温泉酒店向劳动者发放了社保补贴,并对温泉酒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温泉酒店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瀚金佰九号国际温泉酒店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张丽新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博文书 记 员  崔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