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章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章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391号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环城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658829P。法定代表人:刘成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王京华,公司职员。被告:厦门章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77号504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18RC84。法定代表人:雷振剑。原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章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吟人民陪审员 廖宝珍人民陪审员 林宗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