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曾广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曾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6923-2。负责人:陈健,行长被执行人:曾广明,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曾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曾广明支付借款本金252844.04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113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本借款抵押的房产,但因被执行人曾广明死亡,需确定其房产继承人,故现房产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52844.04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113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30元,执行费3831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8执1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