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则翁、盛乾等与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则翁,盛乾,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盛培清,盛金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65号原告盛则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盛乾,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姜程,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法定代表人全旭东,镇长。委托代理人胡崇武,浙江瀛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盛培清,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第三人盛金寿,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盛则翁、盛乾诉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对诉争事项限期作出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则翁、盛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胡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