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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则翁、盛乾等与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则翁,盛乾,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盛培清,盛金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4行初65号原告盛则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盛乾,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姜程,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法定代表人全旭东,镇长。委托代理人胡崇武,浙江瀛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盛培清,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第三人盛金寿,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盛则翁、盛乾诉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对诉争事项限期作出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则翁、盛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刘 毅人民陪审员  胡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