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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银兰申请执行翟晓潇、耿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兰,耿立平,翟晓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银兰,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昔阳县XX苑XX区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耿立平,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翟晓潇,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XX村人,农民,现住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耿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耿立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立平在中国工商银行05082717012049307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094.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