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恒通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恒通物资有限公司,费廷清,谢忠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恒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费廷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费廷清,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谢忠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恒通物资有限公司、费廷清、谢忠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1日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福建恒通物资有限公司、费廷清、谢忠行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