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广红 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加荣、周玉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李加荣,周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加荣,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玉芬,女,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加荣、周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加荣、周玉芬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