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立国与李艳宇、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立国,李艳宇,李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601号原告:石立国,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被告:李艳宇,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被告:李海军,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原告石立国与被告李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石立国、被告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宇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艳宇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1分5厘,自2015年7月29日开始给付,付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李艳宇于2015年7月29日在原告处借款现金400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5厘,由被告李海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我的诉讼请求。李艳宇未答辩。李海军辩称,该笔欠款是经过我的手借出去的,当时石立国与李艳宇不认识,我作为中间人当时跟石立国说:如果李艳宇还不上,这笔钱就由我进行偿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张。被告李海军质证称,都是事实,我给担的保。本院认为,2015年7月29日,被告李艳宇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被告李艳宇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李海军给被告李艳宇担保。综上,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被告李艳宇应按约定给付欠款,故被告李艳宇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海军为被告李艳宇在原告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艳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石立国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月利息1分5厘,自2015年7月29日开始给付,给付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海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李艳宇、被告李海军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 伟—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