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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蓝齐标、莫新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齐标,莫新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蓝齐标,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钟山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莫新寿,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齐标、蓝勤修、蓝兴修、兰德欢与被执行人莫新寿劳务合同纠纷等案中,申请执行人蓝齐标、蓝勤修、蓝兴修、兰德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新寿给付申请执行人蓝齐标、蓝勤修、蓝兴修、兰德欢劳动报酬人民币4000元,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于被执行人莫新寿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莫能树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新寿银行存款人民币19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继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张小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