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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晴隆济康医院与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晴隆济康医院,袁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52号原告:晴隆济康医院。住址:晴隆县莲城镇东街。负责人:付明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贵州欲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江,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晴隆济康医诉被告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晴隆济康医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晴隆济康医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晴隆济康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晴隆济康医院负担。审判员 阳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孟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