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054余祥龙与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德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祥龙,赵德祥,泗洪县宏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开发区洪泽湖东大街一幢。法定代表人:侯宏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祥龙。原审被告:赵德祥。原审被告:泗洪县宏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江淮商城15幢105室。法定代表人:秦韵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祥龙及原审被告赵德祥、泗洪县宏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上诉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审 判 员 庄业富审 判 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 笑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