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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63-4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郭某某罚金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17)豫0522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郭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郭某某在你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