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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昭荣与山东新信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昭荣,山东新信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周涵薇,张宏鹏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48号原告(执行案外人):于昭荣,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慧,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山东新信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现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裕,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周涵薇,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张宏鹏,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于昭荣与被告山东新信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涵薇、张宏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昭荣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昭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昭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于昭荣负担。审 判 长  邵举强审 判 员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万振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