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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兴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华,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行者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以速裁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本案于同年8月28日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静、被告人王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被告人王兴华于2015年2月13日,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市中区交警大队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一直未接受处理,2017年2月17日21时34分许,王兴华在未接受处理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济南市市区依山新居一农家菜馆出发,后沿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门口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王兴华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同年3月7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王兴华到案,并为其办理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解某的证言证明、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济公交物鉴化字[2017]0344号检验鉴定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酒后驾驶强制措施查询截图、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王兴华在驾驶证扣留期间且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情况下,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王兴华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兴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邢志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