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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谢定玉与常熟市虞山镇福灶饭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福灶饭店,谢定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福灶饭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南路**号。经营者:唐玉杰,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洁,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定玉,女,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福灶饭店因与被上诉人谢定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福灶饭店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福灶饭店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福灶饭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为387元,由上诉人常熟市虞山镇福灶饭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东审判员  顾平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