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姜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07号罪犯姜滨,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2001)辽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6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4年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7年9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6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0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40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姜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8年9月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2001年2月12日17时许,姜滨和王凯全在辽源市西安区富国街2委一电子游艺厅内,王凯全与崔某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王凯全用卡簧刀把猛砸崔的头部,在二人厮打的过程中,王喊姜滨快上,姜滨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刺中崔的左胸腋下,致崔某强左心室破裂,失血性休克,心力衰竭死亡。姜滨系累犯,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姜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