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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行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程建宇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1行初357号原告程建宇,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拓,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委托代理人乐亦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宇诉被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决定书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宇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