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翟明、翟冰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翟明,翟冰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433号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东梁新区。法定代表人:金明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存东,内蒙古陈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明,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翟冰冰,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翟明、翟冰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14.00元由原告库伦旗金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贵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