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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军治、姜正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治,姜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治,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姜正海,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军治与姜正海买卖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姜正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正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正海存款507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