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9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黄月珍、王祥麟等与陈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珍,王祥麟,陈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9874号原告:黄月珍,女,193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王祥麟,男,193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敏杰,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珍、王祥麟与被告陈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月珍、王祥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敬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