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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涂代学与蒋朝波蒋光富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代学,蒋朝波,樊玲,蒋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涂代学,男,1949年3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蒋朝波,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樊玲,女,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蒋光富,男,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涂代学与蒋朝波、樊玲、蒋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蒋朝波、樊玲、蒋光富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涂代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朝波、樊玲、蒋光富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违约金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蒋朝波、樊玲、蒋光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60000元,违约金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栋 百度搜索“”